西安航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0-17    浏览次数:

西安航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产指学校各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动等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以投资、入股、出租、出借等形式从事产品生产、商品流通和经营服务以获取收益为主要目标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校长,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教务处、科技处、基建处、后勤保障处、网络信息中心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七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统筹协调学校事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党政办公室、科技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后勤保障处、网信中心、图书馆、工程训练中心、校医院等单位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学校各类资产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根据归口管理原则,负责督促学校各类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建设;

(四)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学校相关资产的配置、登记入账、调剂、处置、归口管理资产的验收及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和报备手续;

(五)统计、汇总学校国有资产的情况和信息,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资产管理工作,编制国有资产报告、提供资产报表及相关信息;

(六)引导、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

(七)统一保管学校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第九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经营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对经营性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根据学校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权利,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向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指导学校投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审议企业改革、重组和变更等重大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学校提出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的人员建议名单。

(四)审议批准学校经营性单位或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研究处理经营性单位重大经济和经营事项。   

(五)审议涉及经营性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对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经营性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配合学校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登记工作;

(三)负责归口管理拟处置国有资产的初审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绩效考核,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负责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按资产分类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分工为:

(一)流动资产管理

1.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资产管理由财务处归口负责。

 2.学校医院的药品存货由校医院归口负责,后勤保障类存货由后勤保障处归口负责,基建存货由基建处归口负责。    

(二)固定资产管理

1.房屋资产管理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负责。

2.办公设备(公务用车除外)、实验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负责;公务用车资产管理由党政办公室归口负责。

3.办公家具资产管理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负责,其余木器家具资产管理由后勤保障处归口负责。

4.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由保卫处归口管理。

5.图书、期刊、文献资料、永久使用的电子资源资产管理由图书馆归口负责。

6.文物、陈列品、文创衍生品等资产管理由校史馆、博物馆、艺术馆、文化研究院等机构的管理部门归口负责。

7.档案等资产管理由档案室的管理部门归口负责。

(三)无形资产管理

1.土地使用权管理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负责。

2.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及其他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管理由科技处归口负责;上述无形资产成果的转化工作由科技处负责。

3.社会科学类著作权资产管理由科技处归口负责。

4.校名校誉保护、商标权资产管理由党政办公室归口负责。

5.软件、系统等信息化资产管理由网络信息中心归口负责。

(四)在建工程资产管理由基建处归口负责。

(五)经营性资产及对外投资资产管理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归口负责。

(六)其他资产管理

 1.配电室、水泵房、加热站及其他动力设施设备、餐厅等后勤保障类资产由后勤保障处归口负责。

 2.水电气暖设备设施、绿化绿植、湖塘水面等资产管理由后勤保障处归口负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作为资产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资产使用单位职责

1.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细则,确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分管领导,配备资产管理员,并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2.完成本单位资产的登记入库、变动、报损、报废、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3.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4.负责岗位变动人员(含岗位调整、离职、退休等)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2.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转移、报废报损、维护保管等具体事宜。

3.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管理、资产标签管理、日常检查等工作。

4.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及处置工作。

5.及时登记和报送本单位国有资产增减变化情况。

6.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三)资产领用人职责

1.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2.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承担资产的具体保管、维护及报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和完好。

3.对本人所领用国有资产的损坏、丢失等,负有直接赔偿责任。

4.因工作岗位变动,及时办理本人所领用资产的移交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不能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三)经学校审核确需配置的资产。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配置标准。办公设备及家具由学校统一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标准进行配置;对上级未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其中金额超过10万元的资产购置项目须纳入储备项目库管理。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校内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调剂。严禁配置资产的同时出租同类资产,不得出现同类资产闲置与租入并存的情况,对出现超标配置资产、存量资产闲置的,不再新增同类资产。
        第十八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成立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承办单位应立项或落实项目经费后实施配置。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首先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国有资产配置、资产登记、资产清查盘点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工作,规范管理流程,指导监督使用部门落实执行资产管理制度,积极盘活存量资产。

第二十一条 通过集中采购方式配置的资产,使用部门应当在预验收工作完成后,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开展终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时应携带发票、合同及入账审批表或终验收报告,经核验无误后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内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及竣工财务决算手续。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基建处应当会同财务处、审计处按照资产暂估价及时办理转固手续。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资产借用、领用、调剂管理,及时完善资产使用信息。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应当及时提出申请。资产领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以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

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产权归属学校的,应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以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管理,应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接受捐赠资产应及时按价值凭证办理入账手续,如无价值凭证应按照公允价值、重置成本或评估价值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资产盘点工作应按上级相关要求定期进行,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对低效运转、闲置以及共享共用等可盘活利用的资产,通过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多种方式分类有序盘活,提高资产使用效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必须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校内各单位不得对外投资,不得用学校资产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抵押。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资产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应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应当实行专项管理,保证学校资产及其收益的安全完整,同时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应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时,对于已达到使用年限并且符合淘汰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报。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其中单价原值超过10万元(含)的资产须提供专家同意处置的技术鉴定报告;国有资产处置鉴定小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会审;经学校决策审批后,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审批。

(二)评估鉴定。资产单件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原值、含)应进行资产评估;处置房屋、车辆应经专业机构鉴定鉴证。

(三)执行。学校按照省教育厅的资产处置批复执行,在省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处置。待报废资产由使用单位自行保管,成交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置完毕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及时办理资产核销和财务账目处理,确保账账相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学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时,应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工作,由学校科技处组织开展,并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按照上级规定,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留归学校的,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上级要求实行产权登记信息化管理,学校所办企业应根据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情况及时更新产权登记管理信息。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对于学校国有资产产权归属存在纠纷和争议的,学校应暂缓办理产权登记业务,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后另行办理。
        第四十四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与校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四)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五)资产评估费用明显高于资产处置收益的报废资产处置,经单位集体决策后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八条 相关单位如因业务需要计划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应提出书面申请并落实经费,由该单位分管校领导及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校领导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施资产评估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部门部署要求;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改制时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五十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办法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五十一条 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应明确工作目标,对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资产盘盈、盘亏的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统筹设计、整体规划、稳步推进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充分考虑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内部控制环节、现有设施资源及未来业务发展变化,持续优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资产年报和月报、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报告编制应当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全面、科学反映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确保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五条 资产使用单位要按照上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要求,做好资产基础信息的填报工作,保证全校资产信息的统一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资产报告、财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数据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六十条 依托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与资产配置挂钩。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内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要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三条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第六十五条 学校涉密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西安航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稿)》(西航院字发〔20168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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