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空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7-08    浏览次数:

西安航空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和陕西省有关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扶植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政府采购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采管分离、分级采购”,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投标管理中心、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采购需求单位分事行权。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法定代表人)担任组长,由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管理中心)、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基建处、后勤保障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审定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定学校重大项目采购与招标实施方案,听取重大项目的招标情况汇报;

(三)研究决定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对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投标管理中心,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实施办法和工作流程;

(二)负责确定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按照规定程序统一组织招标工作;

(三)审核采购需求单位报送的项目需求书,根据相关规定指导相关部门做好需求审查工作;

(四)归集、整理、存档招标采购有关文件;

(五)参与学校招标项目合同审核,组织合同备案登记工作;

(六)负责建立和完善校内评审专家库;

(七)负责学校储备项目库建设、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遴选、管理及监督招标代理机构;

(九)负责供应商诚信评价管理;

(十)负责指导校内部门零星采购工作;

(十一)落实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并汇报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项目业务管理部门为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协调采购需求单位做好招标采购计划、项目储备入库、立项审批等工作;

(二审查采购需求单位的采购需求,会同采购需求单位对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合理性进行论证,并督促采购需求单位完成项目储备任务;

(三)参与审议解决采购项目执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四)监督合同的起草、执行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监管项目的实施情况,整体推进项目进度,保证项目按期完成。

第八条 学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教务处、科技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后勤保障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网络信息中心、图书馆等,其中:

(一)教务处负责教学类采购项目;

(二)科技处负责科研类采购项目;

(三)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学科建设类采购项目;

(四)后勤保障处负责修缮类工程、教室课桌椅采购及各类后勤保障服务等采购项目;

(五)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及实验室建设类采购项目;

(六)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及相关服务类采购项目;

(七)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多媒体及网络教学建设等采购项目;

(八)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等采购项目。

学校其他类采购项目,其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一般由采购需求单位担任。

第九条 校内申请采购项目并提出具体采购需求的单位为采购需求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部门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科学、合理,符合学校相关制度规定;

(二)负责开展采购需求调研并拟定采购项目需求内容,组织项目论证、申请项目纳入储备库并提交采购计划、完成项目立项并提交项目采购申请;

(三)配合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和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招标采购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及时对项目招标采购过程及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并提交相关报告;

(四)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合同拟定、审核和签订工作;

(五)负责对项目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应安排专人负责合同执行;

(六)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质量技术预验收、申请终验收、资产入账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部门零星采购管理办法,建立采购项目台账和项目档案;

(八)自觉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学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统筹协调项目政府立项审批手续;基建处负责基建项目校内立项审批、配合办理政府立项审批手续,提供项目技术标准或发包人要求、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上限控制价、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概算书;负责合同的签订、履约监督、验收及项目实施期间的管理工作;审计处负责审核10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工程量清单和确定上限控制价;负责对经济合同的订立程序进行审签;根据需要参与项目的考察和验收工作;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编制与调剂、项目资金管理、采购资金支付及预算执行管理;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合同的法务审查及归档管理工作;工会代表广大师生群众对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采购分类与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陕西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批量或单项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预算金额大于10万元(含)的项目,均应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畴,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预算金额小于10万元的项目按照零星采购进行管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类设备物资,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在政府指定的电子卖场进行采购,其他零星采购项目须在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并在全校公示后,由项目单位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校内集中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委托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陕西省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及工程类国家规定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代理采购;

(三)校内集中采购,是指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除以上两类情况的其他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根据项目实际通过电子卖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按照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方式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电子卖场、框架协议、合作创新采购以及上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各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依据国家法规和陕西省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采购与招标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入库。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须纳入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及流程按照《西安航空学院采购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一律不安排预算资金;

(二)预算编制。按照上级部门“无预算、不采购”的相关要求,学校根据自身和发展需求,对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进行评审,筛选,确定下一年度拟实施采购项目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要求上报财政厅;

(三)采购意向公开。学校采购预算下达后,采购需求单位应至少在正式采购活动开始前三十日提交项目采购计划,招投标管理中心及时对采购计划进行意向公示;

(四)项目立项。采购需求单位按照学校预算安排填写《项目审批表》,根据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不同,按以下程序审批立项:

1.金额在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单位填写《项目审批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签署予以立项;

2.金额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单位填写《项目审批表》,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由校长签署予以立项;

3.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特大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单位填写《项目审批表》,校长办公会审议,报党委会研究审定后,由校长签署予以立项。

(五)采购申请。采购需求单位对落实资金的项目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后,及时通过“招标采购管理平台”提交项目采购申请;

(六)招标采购。符合招标的项目采购需求单位填写项目启动申请表,招投标管理中心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按照以下程序实施采购:

1.对采购需求进行分析并拟定采购方案,会同招标代理公司根据有关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初稿,并给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后,由采购需求单位完善确认后提交;

2.对于政府采购限额以上或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组织专家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采购文件的排他性及倾向性进行论证;

3.将招标文件提交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招标公告,并对项目报名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实时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对于报名数量较少的项目,采取延长报名时间或其他措施,确保有足够供应商参与,项目能够形成充分竞争;

4.项目开标当天或前一天确定评标委员会人数及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采购人代表由采购需求单位推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学校授权;评标委员会人数不低于法定人数,由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

5.参加项目开标,维护开标秩序,监督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开标活动,宣读评审纪律,对项目评审过程实施全程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评审情况,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成交)结果,委托代理公司进行公示;

7.组织项目采购需求单位、采购人代表、代理公司总结分析项目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纪委监察室。

因特殊原因无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学校临时新增必须实施的项目,履行学校自行采购相关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上程序实施采购。

(七)合同签订。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三十日内)与采购需求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报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具体事项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八)履约验收。采购项目按照合同执行完毕后,采购需求单位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质量技术预验收,项目终验收按照学校验收工作的相关规定实施。验收合格后将验收资料报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九)项目付款。合同签订后,依据合同具体约定,采购需求单位应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完成项目付款工作;

(十)资料归档。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资料应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五条 学校各类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需求单位应在需求编制阶段报请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论证,后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确需变更合同(基建工程除外)须采购需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涉及其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实施。基建工程类合同变更按照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合同履行中需追加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如项目有剩余资金,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采购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签订补充合同时,货物的种类、品牌、型号、价位、售后服务和验收条款等实质性条款不得变更。校内集中采购项目补充或续签合同,可参照以上规定,具体须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零星采购根据采购预算金额不同实施采购活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由采购需求单位领导审批,采购需求单位实施采购;

(二)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零星采购,采购需求单位填写《零星采购审批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在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并公示后,采购需求单位成立采购小组实施采购。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采购标的金额超过4万元(含)及以上须签订合同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单位须通过校内招标采购系统,以公开竞价方式实施采购;

采购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组长由采购单位负责人担任,采购小组应在认真调研、集体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质量第一、货比三家的方式,择优采购。

第十八条 服务类项目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服务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类项目,续签合同需采购需求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可续签合同不超过2次,每次期限不超过1年,项目立项时须注明。

第五章   工作监督

第十九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有以下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问责:

(一)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或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恶意规避国家、学校采购程序;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 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采购文件指向特定的供应 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等内容;

(三)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四)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采购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采购结果形成后不按规定与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签订

采购合同;

(七)对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按规定提出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等不予以答复,或对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报,敷衍塞责的;

(八)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情况;

(九)依法应当回避的不回避;

(十)其他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授权的采购人代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已知自己为评审专家身份后至评审前私下接触相关供应商并透露身份;

(三) 在评标、磋商、谈判、询价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 性;

(四)收受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 益;

(五)泄露有关采购文件的评审过程、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 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向采购相关人员征询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的意向、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关于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

(七)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采购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 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亲属、 三代以内旁系亲属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 关系。

第二十二条 参与学校采购标活动的校外单位和个人,在采购招标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对于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拒签或终止合同,学校将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且将列入学校不诚信供应商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学校以后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其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 采购活动按照“谁职责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认定为“同意”。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采购活动(使用纳入学校管理的资金除外),横向科研经费采购方式按照合同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校企合作项目等需由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在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并在全校公示后,按照招投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或项目单位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 公共事业服务项目(市政、水、电、气、暖等),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际组织实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需紧急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报请相关校领导同意后实施采购,7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将采购结果报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的采购,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遵从国家和上级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航空学院零星采购管理办法》西航院字(202472号)、《西安航空学院设备物资采购与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西航院字〔2022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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