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航空学院招标代理机构遴选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安航空学院招标代理机构遴选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航空学院
2022年12月22日
西安航空学院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集中采购管理,规范学校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采购招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遴选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工作在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须取得国家或陕西省财政厅认定的有效资格方可报名参加遴选,遴选工作通过公开方式进行。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入围后,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期满重新组织遴选。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校内专家组成,负责对参加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评审因素主要包括: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业绩、项目负责人学历、代理方案、工作场地及硬件条件、交通环境状况、服务口碑等。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学校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签约后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上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高标准完成学校委托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具体职责以委托代理协议为准。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一般采用招标采购系统随机分配方式,由系统自动抽取代理公司,采招办将抽取结果存档备案。
第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委托项目2个工作日内,在与采购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结合采购需求草拟采购文件,经学校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按国家相关标准保存存档。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学校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并积极配合学校及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违约行为进行警告、解约、索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招标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终止委托合同,不得再参与学校采购招标代理入围遴选,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
(二)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政策规定之外的咨询;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而未主动提出的;
(四)编制的采购文件中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五)与投标人或者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七)由于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学校所委托项目被相关单位投诉且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违法违规的;
(八)拒不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委派的监督小组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或在汇报工作、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九)篡改采购文件、资料或音像资料;
(十)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其他采购当事人或社会公共权益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委托协议中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工作、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室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校领导。 |
西安航空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12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