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空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3-25    浏览次数:

西安航空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实验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学校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教学、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验室建设和使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保障实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章 实验室建设

第五条 我校各级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批准。依托国家、省部或地区的实验室设置、调整和撤销,还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要求,应以学科建设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为先导、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结合实验场地、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来源、投资效益等综合因素,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依据财力分步实施

第八条 实验室新建与扩建、改造与修缮及添置仪器设备等实行项目管理,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学校鼓励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建设实验室。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在进行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须充分开展市场调研,组织校内外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性、开放共享性等进行论证,完善项目采购需求书,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十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由教务处根据专业建设和实践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对项目采购需求书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科研实验室建设项目由科技处根据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对项目采购需求书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实验室设备存量、实验室安全规范,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重复性、安全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项目采购需求书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单位提交招投标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开展项目入库评审并在校内公示,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 对进入项目储备库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学校依据项目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发展需要和财务资金情况,进行综合研究后提出意见,学校决定实施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实验室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安全运行,做好实验设备仪器维保,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实践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 教务处每年对教学实验室的实验项目开出率、实践教学效果进行考核,科技处每年对科研实验室利用情况及其对科研的贡献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校内公开。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对设备仪器的使用与维护情况、实验室的效益等进行统计(见附件)。统计结果校内公开。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撤销,须由二级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撤销的理由、方案,提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组成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统筹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第二十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书记、校长任组长,由分管实验室、教学、科研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任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对实验室安全管理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隐患整改、事故处置方案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和审定,提出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意见、追责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要求,起草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等;

(二)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组织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建立实验室教育培训体系,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四)建立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督促落实高风险等级实验场所及重要危险源安全监管措施;

(五)定期组织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受理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

(六)指导、督促、协调各单位落实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负责业务工作范围内配合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教务处:做好教学实验室安全监管工作,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培养方案或培养环节,将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纳入实验教学过程和相关实践教学项目立项与管理环节,督促二级学院加强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二)科技处:做好科研实验室安全监管工作,将项目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纳入科研项目申报管理环节,针对未通过实验室安全评估的课题组设立负面清单,限制其申报科研项目。

(三)保卫处:督促指导二级单位落实实验室消防安全与治安保卫工作,协助二级单位加强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放场所安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其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设定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与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

(四)定期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隐患立即上报并及时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五)及时发布、报送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的建设(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与相关人员签订安全承诺书。

(二)建立本实验室内的危险物品管理台帐,完善本实验室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重点加强对实验室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24小时运行设备、电气线路及实验操作过程的安全管理。

(三)对本实验室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四)负责本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以及应急演练等工作。

(五)负责审查计划进入本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准入资格

(六)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及安全迎检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学习、测试及试验等工作的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应对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及自身安全负责,且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熟悉并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通过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二)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实验室安全。

(三)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响应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演练活动。

(四)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五)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做好各项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有权对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七)不得在教学科研项目中超计划、超范围购置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气瓶及高温、高压容器等)、等危险物品。

(八)因本人过错,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九)外来人员使用我校实验室时,各二级单位应与其签订免责声明,对使用人严格把关,确保具备操作水平和防护能力。出现意外情况时,各二级单位与使用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教学实验室要落实从事实验教学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与准入,使其具备实验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并快速、妥善处置的能力。督促实验教学教师将实验安全纳入教学内容,明确实验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点与相应处置措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时,指导老师或实验员必须教育提醒学生注意安全,指导、监督学生在实验过程中规范操作,实验教学过程中不得脱离岗位。

第二十八条 科研实验室要落实参与实验的学生、教师、工作人员和相关来访人员的安全培训与准入要求,使其掌握本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安全操作规范及突发情况处置方法。落实本实验室相关的安全设施,如警示标识、防护用品、急救设施、安全用品等。

第四章 实验室重要危险源与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重要危险源是指有毒有害(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化学品、危险(易燃、易爆、有毒、窒息)气体、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

第三十条 根据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的情况将我校实验室类别划分为化学类、机械类、电子类和其他类四个类别。

(一)化学类实验室:该类实验室涉及危险化学品时,应遵照《西安航空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西航教字201815号)进行管理;剧毒、易制爆、易制毒、麻醉精神类、爆炸品等管制类化学品必须经学校审批,公安等部门批准;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台账,存放总量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照化学性质设置专用空间科学有序、分类存放;管制类化学品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落实专人管理,做好台账记录;设置实验废弃物存放区,分类收集、张贴标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二)机械类实验室:机械类设备应做到定期维护保养、不超期服役;危险性设备应张贴危险警示标识与操作规程,对于自制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要办理使用登记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验;操作机械加工设备实验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

(三)电子类实验室:该类实验室设备大多涉及计算机、电路板等,带电导体上的电能易对人员造成伤害,如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等,并容易引发火灾。需要重点管理用电设备,并做好消防安全。

(四)其他类实验室:该类实验室主要指社科类、艺术类等专业相关实验室,危险源相对较少,但要着重做好实验室消防安全及用水用电等基础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将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由高到低分别为高风险、较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程序:

(一)实验室负责人应对实验室危险源进行全面辨识,对照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标准对实验室风险等级进行初步认定;

(二)二级单位组织专家对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认定结果与实验室实际情况相符后,分别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三)实验室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当危险源发生变更后在一个月内提交变更信息,重新认定。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根据分级分类情况,完善不同类别实验室安全设施、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开展相应的培训与演练;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实验室在防护措施、安全检查等方面落实差别化的管理措施。

第五章 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与管控

第三十四条 教学、科研项目在立项登记前需要进行实验安全风险研判。凡涉及重要危险源的项目必须通过实验安全风险评估后方可实施。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是项目实验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所涉危险源种类、特性,可能引发的实验安全风险,实验室已具备的安全设施条件、安全保障措施、现场处置方案等。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实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提交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二)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三)存在重大风险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实验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一步核查;

(四)评估结果报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通过实验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启动实施,未通过实验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不予启动。

第三十七条 项目开展实验前,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对参与项目实验的师生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全员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要关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若发现新的风险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十九条 教务处、科技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二级单位应建立项目风险管控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未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管理

第四十条 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对象包括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二级单位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实验室管理人员等)、开展实验活动的人员(教职工、学生、聘用人员和校外合作人员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专项培训纳入教职工培训体系,对实验室各级安全责任人开展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实验室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安全技术知识以及实验室安全工作经验教训等。

第四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参与实验活动的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安全考试,主要内容为实验室通识及专项安全知识等。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较大的学科、专业必须将实验室安全相关课程或相关内容纳入学生培养方案或培养环节。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负责人对进入本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培训内容应包括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以及应急处置等。

第四十五条 所有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前必须达到相应准入要求:

(一)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通过我校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二)参加实验室负责人组织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与考核,掌握必备安全知识和技能;

(三)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对实验室涉及的风险知情并承诺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授权进入实验室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四十六条 实验活动涉及使用特种设备时,必须由获得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实验操作。

第四十七条 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准入管理都要做好有效记录,作为档案备查。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分级负责的运行机制,采取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安全检查。

(一)常规检查。各实验室应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检查,各二级单位应在工作情况报告表中报送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检查结果。

(二)专项检查。按照教育部、教育厅及属地管理部门要求,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特种设备等进行专项检查。

(三)定期检查。学校每年于开学初、学期末、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人员对实验室开展检查,每年至少四次。二级单位组织专人对本单位所有实验室开展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四)随机抽查。学校、二级单位对实验室安全重点场所随机抽取并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各类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要佩戴适当的安全防护用品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通过下达整改通知等方式反馈检查中所发现的隐患,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对学校检查以及自查发现的隐患落实闭环管理。

第五十一条 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二级单位要明确整改期限、指定责任人,按期完成整改;实验室、二级单位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应逐级上报学校研究。

第五十二条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长期不整改的隐患,学校、二级单位可要求相关实验室关停整改,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实验活动。全校师生均可通过公开渠道,对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举报。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应急与事故处置

第五十三条 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保障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人员救治及时。

第五十四条 重大、较大安全事故由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应急处置,一般事故由二级单位进行应急处置。

第五十五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主体负责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保证应急预案有效实施;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

第五十六条 实验室是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制订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细则,落实实验室隐患排查和消除,做好事故预防、预警,第一时间正确处置突发安全事故,并及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应在实验室负责人领导下,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发生事故时应通力协作,积极组织做好安全自救,并迅速向二级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教职工对本人所管理的学生要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确保安全。

第五十八条 实验室若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或科技处。事故所在单位应据实撰写事故报告,提交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九章

第五十九条 学校鼓励各相关单位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建设和运用实验室安全管理、安全考试、安全检查、化学品全程管理等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成效。

第六十条 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在西安航空学院校内开展实验活动时,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西安航空学院实验室综合情况统计表(暂行)

序号

实验室名称

定额

总机时

有效机时数

仪器设备

使用率

%)

仪器设备

维修保养

仪器设备

完好率

%)

承担

教学

课时数

科研成果

对外服务收入

(万元)

综合评价

教学

科研

对外服务

报修

台数

保养

次数

获奖情况

专利数量

论文数量

































































说明:1.表中该实验室各类数据统计时间范围均为本年度内情况;本表统计内容将根据实验室工作最新要求进行动态调整;仪器设备使用率、仪器设备完好率、承担教学课时数、科研成果、对外服务收入占综合评价的比重均为20%。

2.定额机时:指本年度内所在实验室所有用于教学、科研等仪器设备理论能够工作的机时数之和。定额机时=定额机时×仪器设备个数(定额机时=6小时×5天×36=1080小时/年)。

3.有效机时数:指本年度内所在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用于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的实际使用机时数之和。

4.仪器设备使用率:有效机时数/定额总机时×100%

5.仪器设备完好率:完好仪器设备总数/仪器设备总数×100%

6.获奖情况:仅统计厅局级及以上获奖情况。

7.论文数量:仅统计四级及以上论文数量。

8.各二级单位应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对统计数据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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