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空学院公用房屋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用房屋(以下简称公房)管理,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提高公用房屋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陕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陕办发〔2019〕12 号)《陕西省教育厅所属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陕教〔2024〕7号)《西安航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稿)》(西航院字〔2016〕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房是指由国家投资或经批准,由学校或单位自筹资金以及接受捐赠建造,产权和使用权归属西安航空学院所有的各类房屋(职工住宅除外)、场馆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用房。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定额配置、提高效益”的原则,优先满足教学、科研用房需求,严格控制办公用房,基本满足公共服务用房使用需求。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公房管理定额分配,超额部分有偿使用,激发各单位公房管理的内生动力。在确保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将部分闲置的房屋在一定期限内出租,以更好发挥学校公房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工作,负责审议公用房屋管理制度、规定和各类公用房屋的调配方案,研究处理公用房屋管理与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检查和监督本办法的贯彻和实施。
第六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屋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执行学校公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校对各类公房处置、安排的决定,对各单位公房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清查,负责全校公房信息化数据库采集、建设和维护管理,负责学校公房固定资产的建账工作。
第七条 公用房屋具体管理采取“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二级学院(部)、职能处室和直属单位等为学校公用房屋的使用部门,对公用房屋的利用率、完好率、使用用途、使用安全、维修需求等负责。
第八条 凡学校新核定并调整分配给各单位的公房,须填写《西安航空学院房屋使用申请表》(附件1),与房屋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后填写《西安航空学院用房使用审批表》(附件2)。跨单位之间公房进行调整的,须书面报经学校批准。
第九条 各单位负责统筹安排和二次配置学校分配给本单位的各类公房,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公房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房设施明细台账,因工作需要进行单位内部用房用途调整的,单位房产管理人员须向学校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水电暖、安全等设施,确保房屋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用设施和封闭公用场所(如楼梯、走廊、卫生间、门厅、消防通道等),不得在学校公房等建筑物上张贴、竖立商业性铭牌及广告,不得设立商业设施。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商业设施,应按规定及时补充完善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校内公用房屋的装修、水、电、暖接口对接均需按照《西安航空学院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西航院字〔2024〕18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由后勤保障处负责。
第十三条 房间门牌号码应由学校公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编排,后勤保障处统一为公房制作门牌号,任何单位不得变更及增减门牌号码。
第十四条 各单位会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一同及时清理及收回闲置、离岗人员(包括离退休、调离、解聘人员等)占用的公房,教职工应于手续办结后两周内向原所在单位交还原工作用房。
第十五条 因学校发展和规划,需对公用房屋进行调整使用时,房屋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调整。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改变房屋原先使用功能。
第三章 公用房屋分类
第十六条 根据房屋属性和使用情况,学校公用房屋分为:基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实验实训用房、科研工作用房、生活保障用房、经营性用房等六类,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 基本办公用房由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两部分组成。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图书资料室、档案室、试卷室、学生活动用房、党团活动室等。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用房包括教室、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文体馆、体育场、学生活动中心、创新基地等。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用房包括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公共课程所需的各类实验室、实训室、工程训练中心等。
第二十条 科研工作用房包括科研团队用房、校企合作用房、各类科研工作室、研究平台用房、研究中心用房等。
第二十一条 生活保障用房是指学生公寓、教师公寓、食堂、校医院、幼儿园、浴室、门卫室、收发室、配电室、交换机房、变电所、水泵房等及其上述用房的配套用房。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出租的公用房屋,包括沿街门面房、校内出租房、校内超市等,参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四章 基本办公用房与公共服务用房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能处室行政人员办公室按照部门人员编制结合实际人数进行核定面积,服务用房按实际需求核定面积,报学校审批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 二级院(部)用房实行定额管理,科研工作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实验实训用房按实际情况调配,不计入院(部)用房使用总面积,相关核算标准如下:
1.院(部)行政办公室面积M1,按照行政人员编制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2.院(部)服务用房面积M2(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活动室、资料室、档案室以及专项业务用房等),根据院(部)教职工总人数进行核定,标准为8㎡/人。M2=院(部)教职工总人数×8㎡。
3.院(部)教研室面积M3,依据院(部)非行政岗教职工总人数进行核算,标准为4.5㎡/人。M3=院(部)非行政岗教职工人数×4.5㎡。
4.院(部)用房总面积(上限)为:M=M1+M2+M3(㎡)。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服务用房对校内各二级学院(部)、职能处室和直属单位等实行共享原则,在满足本学院(部门)使用的基础上,向校内其他学院(部门)开放使用。教师休息室由所在楼层二级院(部)进行管理。
第五章 科研工作用房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工作用房按照“保障重点、绩效导向、有偿使用”的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除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外,均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七条 科研工作用房申请人须提交《西安航空学院房屋使用申请表》(附件1),与房屋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后,申请人填写《西安航空学院房屋使用审批表》(附件2),房屋管理部门与科研工作用房使用人签订相关合同,科研工作用房使用人即为该房屋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科研工作用房按使用面积收取科研工作用房使用费。费用按年预收取,科研工作用房使用人需提前30日预交下一年度科研工作用房使用费,财务处负责科研工作用房使用费的收缴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研工作用房使用单位和使用人负责房屋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经学校相关部门审定的准入条件,进行的项目须与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一致,不得对外转租、分租。
第三十条 科研工作用房使用单位应督促使用人及时、足额缴纳房费,对无故拖欠租借费或不履行合同(协议)的负责人,应及时终止合同(协议)并收回房屋。
第三十一条 科研工作用房费用收取标准参照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租金或该房屋周边市场价格行情水平核定。
第六章 出租出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公房出租出借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履行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公房出租出借实行归口管理,公共会议场所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各类教室(含考场)由教务处和后勤保障处共同负责管理,各类教室(含考场)划分、分配由教务处负责,各类教室(含考场)内桌椅板凳管理、借用、维修等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管理,后勤保障处校园管理科已制定《教室桌椅借用申请表》,各单位借用桌椅板凳,均须由后勤保障处审批、管理;运动场地由体育部负责管理;各类实验室由所在的学院(部门)负责管理。各负责单位提出公房对外租借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负责公房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出租房屋实行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办法。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所有权,房屋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管理权,承租人拥有合法经营权。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出租公房的审查、报批、招租出租的收支、消防管理、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纠纷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房出租出借,须在优先保证顺利完成学校日常教学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履行正常报批手续。公房出租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的拟出租的公房,出租费用按照省教育厅要求以评估方式确定招租底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八条 公房出租要签订符合规范的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合同期满应当及时回收资产或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后签订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航空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西航院字〔2019〕168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