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空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9-29    浏览次数:

2016926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西安航空学院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指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其中,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通用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仪器设备安全有效使用,资源充分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杜绝闲置浪费和公物私化。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可行性论证、购置、使用、调拨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校、二级单位、科室三级管理体制。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二级单位应合理配备本单位及内设科室的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根据教育部《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本办法管理的仪器设备按分类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

第六条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的分类

(一)单价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1年及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和专用设施均为固定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二)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的为并在使用过程中基;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使用年限在1年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为“一般仪器设备”。

(三)单价在3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纳入“低值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单价在300元以下、使用期限1年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纳入“低值耐用品”管理;低值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视同固定资产管理,均需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西安航空学院低值设备和低值耐用品管理规定》(见附件1)执行。

第四章 购置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和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由各单位合理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预算计划和方案,经学校审定后实施。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按《西安航空学院设备物资采购与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符合政府采购要件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应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过程中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

第五章  验收

第九条仪器设备到货后,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验收。仪器设备的验收按《西安航空学院设备物资验收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账卡管理

第十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必须建档入账。凡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统一进行校内财产编号建账。国有资产管理处设一级分类总账和分户账,各二级单位设流水账和分户明细账,各实验室等设明细账和卡片。

第十一条建账要求

(一)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各单位有关人员持验收单、合同和发票等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报增建档手续,方可到财务处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二)仪器设备的计价按照《西安航空学院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西航院字﹝201561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账时应明确仪器设备的保管(领用)人,保管(领用)人须为我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并能行使正常的管理使用职责,保管(领用)人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清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保持账、卡、物相一致。每年年末应对本单位的账卡物进行核对并将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时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调拨等手续。

第七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同时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使用贵重仪器设备者,事前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还必须做好使用资料(包括故障、维修、当事人、机时等)的记录。

第十五条在用的仪器设备绝不允许随意拆改,如确需拆改须经各单位主管校领导批准。属贵重仪器设备的拆改必须经二级单位审议,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由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验和及时维修,按不同性能和要求做好防火、防锈、防尘等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仪器设备的维修按《西安航空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规定》(见附件2)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增加开机时间(按照教育部要求,专用仪器设备的合格使用机时为800小时/年,通用仪器设备的合格使用机时为1400小时/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学校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持,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十九条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二十条二级学院内各实验室之间借用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负责人协商,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校内各单位间借用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校外借用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借出校外;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借用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执行,否则按国家海关有关法规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西安航空学院仪器设备借用单》。违反规定私自借出者,一律追究当事人责任,包括追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济责任。借用人应保障仪器设备的完好,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第二十三条在用仪器设备,一般不许借出在教工家中或学生宿舍内使用,个人因工作需要借用便携式仪器设备时,需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并向管理人员办好借用登记手续后方能借用,并限期归还。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学校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各单位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借出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遗失等问题,应按《西安航空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规定》(见附件3)处理。

第九章  调拨

第二十五条对使用机时长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仪器设备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校内调拨。凡由学校各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在校内一般实行无偿调拨。仪器设备调拨须填报《西安航空学院固定资产校内调拨单》(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第二十六条二级单位内设科室之间仪器设备的调拨,需经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二级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调拨,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校内各二级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调拨仪器设备的,需经双方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即可进行调拨处理。

第二十八条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各单位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本单位闲置仪器设备的清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校内外调剂。贵重仪器设备的校内调拨和所有设备的校外调拨均需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章  移交

第二十九条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1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1个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及出国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原有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办理移交主要内容

 (一)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账、物相符,借进、借出凭证核对等);

(二)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三)工具;

 (四)实验室及实验室内箱、柜等的钥匙;

 (五)其他应该交接的事宜。

第三十一条对出国逾期不归而被学校除名的人员和拒不办理移交手续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导下,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会同所在单位负责人,依法通过相关途径予以收回,重新调配。

第三十二条校内新建立、撤销、并转建制的单位,应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立户或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换户等账务手续。

第三十三条教学、科研人员离(退)休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但仍需继续使用仪器设备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应在保证在岗人员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提供方便,并为这部分人员使用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做好妥善安排,积极创造机会让他们能继续为学校做出贡献。

第十一章  报废

第三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一)电子设备使用年限在6年以上,机电产品在15年以上,或因元件、配件等严重损坏或老化,已不能正常运行,又无修复价值的;

(二)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低劣或损坏严重、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的;

(三)部分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报废的;

(四)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生产最低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内因技术落后淘汰或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海关申报批准后执行,各单位不得随意将其作报废、擅自变卖或移作他用等处理。超过监管期的仪器设备,每年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填写《减免税物品核销申请表》,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在办理完解除监管手续后再行办理报废、销账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审核与批准等事项按照《西安航空学院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西航院字﹝201460号)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与划拨”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七条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帐、物相符,及时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

第十二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或丢失。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时,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写出详细书面说明,并附相关实证材料,交主管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西安航空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规定》(见附件4)处理。

第十三章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仪器设备有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西安航空学院低值设备和低值耐用品管理规定

         2.西安航空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规定

         3.西安航空学院闲置积压、报废物资处理工作规

         4.西安航空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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