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空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6-09-2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西安航空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修旧利废、厉行节约”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应按工作职能划分认真做好归口管理的仪器设备维修工作。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电梯、锅炉以及食堂、校医院等后勤专用仪器设备,其维修工作归口后勤保障处管理;

(二)安保、消防器材的维修工作归口保卫处管理;

(三)公用汽车的维修工作归口党政办公室管理;

(四)校办工厂管理使用的仪器设备,其维修工作归口校办工厂管理;

(五)自动化办公设备、家具(实验室使用的家具除外)、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的维修工作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其他未涉及的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按单位职能职责归口管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实行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方式,即:

   (一)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由国有资产处协同使用单位,聘请专业公司或有经验的维修专家进行修理,维修费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掌握的维修经费支付或单列维修专项支付。

   (二)一般常规仪器设备及自动化办公设备,如各类通用的仪器仪表、电子设备、机电设备、制冷设备、各式空调、复印打印设备、计算机等的维修保养,由国有资产处联系有关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或维修人员进行处理,维修费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掌握的维修经费支付。

   (三)各二级单位各自承担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任务,维修耗材,如各类打印机的墨水、墨粉、色带、打印机针头;复印机耗材等,其费用由各二级单位掌握的经费支付。

第四条 凡属保修期内非责任事故损坏的仪器设备的维修,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供应商负责保修,使用部门负责验收。如超过保修期,则按本附件第三条分别处理。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维修应于每年末提出预算计划,并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在预算执行年度,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上报的年度维修计划组织审察后,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和本年度维修经费额度编制设备维修计划后实施。设备维修原则上按计划进行,计划外维修项目须由报修单位另外申请维修经费。

   第七条  凡需维修的仪器设备应填报《西安航空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属单价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国有资产管理处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维修前检测,依据检测报告,视故障情况及损坏程度,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然后方可实施维修。

   第八条  仪器设备在送修时必须保持原设备的完整性和规格型号的统一,不得将设备自行拆装,否则国有资产处有权拒修,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属于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的维修,按照《西安航空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联系校外公司进行仪器设备维修,否则,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拒付维修费用,其维修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维修后,必须按照《西安航空学院设备物资验收工作暂行规定》进行验收。所有的设备维修记录和验收报告均应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在维修中发现确因技术落后或严重损坏及原生产厂停产,已无配件供应不能修复使用的设备;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属淘汰的仪器设备;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而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报废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分别归口后勤保障处、党政办公室、保卫处和校办工厂等管理的仪器设备的维修,应分别制定相应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维修管理人员应经常到各单位巡回检查,了解设备使用情况,及时解决设备维修问题,努力做到维修工作好、快、省。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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