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西安航空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赔偿责任的认定
第四条 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认定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作业的;
(二)不按制度要求,擅自移动、使用,拆、改装仪器设备的;
(三)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丢失、缺损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未能尽到保管责任而造成损失的;
(六)私自处置待报废仪器设备的;
(七)其他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五条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确实难以避免的,经鉴定认定,可免于赔偿。
(一)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二)经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检修等,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三)由于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损坏(如突然停电、停水等);
(四)仪器设备使用年代长、使用频率较高导致的正常损坏;
(五)因被抢、被盗造成的丢失,能提供公安机关报案证明且不属于责任事故的;
(六)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经认定可以免于赔偿的。
第三章 赔 偿
第六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如实计算赔偿金额。
(一)可由个人携带保管使用的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微型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等损坏、丢失的,当事人应负完全责任,应购回同档次的同类物件或按当前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二)仪器设备零部件损坏、丢失,但尚可修配的,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三)仪器设备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计算修理费用进行赔偿;
(四)仪器设备损坏修复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质量下降程度计算损失价值赔偿,具体金额由鉴定小组认定。
第七条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赔偿金额的计算办法。
赔偿金额=购置时原值×折旧比例
已使用年限:损失日期与购置日期的时间差,按月计算。
学校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如下:
设备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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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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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电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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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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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仪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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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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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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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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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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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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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比例不得低于10%(按照公式计算低于10%的,仍按10%计算)。
第八条赔偿处理权限
(一)一般常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计算赔偿金额,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报损手续。
(二)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成立专门小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十条出现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使用单位应主动上报,对隐瞒不报或查出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其赔偿金额加倍。
第四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发生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等事故,应先采取措施防止损失加大并及时保护现场,仪器设备的所在单位按照处理权限,及时处理或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损失程度和原因。
第十二条如因抢、盗造成的损失,应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案,同时还应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单位负责人和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的,当事人或使用单位应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并附实证材料,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下达赔偿通知书,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将从当事人工资中先行扣除。
第十五条对赔偿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有关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